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27 on Remote Sens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SAC/TC327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四届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四届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规范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遥感标委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遥感标委会是在遥感技术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遥感标委会,并对遥感标委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原则、范围和任务

第五条 遥感标委会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开展工作,主要负责遥感技术通用基础、遥感数据获取、遥感器定标、遥感数据预处理、遥感信息提取、遥感真实性检验、数据管理与服务以及遥感应用等遥感技术及其相关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六条 遥感标委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符合遥感技术领域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二)编制遥感技术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提出我国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以及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三)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承担遥感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计划;

(四)负责组织遥感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工作,提出与遥感技术标准有关的科研工作建议;

(五)根据国家标准委批准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六)负责遥感技术领域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七)组织开展遥感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和审查工作;

(八)组织开展遥感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培训;

(九)受国家标准委委托,负责归口管理标准的解释,并对遥感技术领域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研究分析;

(十)建立和管理遥感技术领域国家标准相关工作档案;

(十一)组织开展遥感技术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十二)组织遥感技术标准化成果科技奖励项目申报和推荐;

(十三)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遥感技术及其相关领域标准化工作,提供标准制定、审查、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

(十四) 承担国家标准委和业务指导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遥感标委会由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有关单位推荐的委员组成。每届委员任期五年。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遥感标委会委员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单位在遥感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八条 秘书处是遥感标委会的常设机构,依托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负责遥感标委会的日常工作。遥感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九条 第九条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及应履行的职责如下:

(一)由遥感技术及相关领域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检测机构等单位推荐,经国家标准委审批后聘任,代表所在单位参加遥感标委会工作,委员期满可连聘连任;

(二)在遥感技术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使用、科研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

(三)委员应积极参加遥感标委会的各项活动,主要包括:推动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按时认真完成标准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按时参加遥感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推动遥感标委会归口国家标准的宣贯与实施,及时反馈实施情况;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国家标准委、遥感标委会以及相关机构组织的标准化专业培训;承担遥感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委员享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五)因各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或根据工作需要新增委员的,经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由遥感标委会提出解聘或调整建议,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后予以解聘或调整;

(六)对不履行委员职责、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或标委会年会、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遥感标委会报国家标准委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遥感标委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为遥感技术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或学者,由遥感标委会聘任,主要提供学科领域方面的技术咨询、支持和指导,可参加遥感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获得遥感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遥感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由遥感标委会聘任,可列席遥感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获得遥感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遥感标委会应与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遥感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遥感标委会在遥感技术标准体系指导下,结合国家标准委印发的年度国家标准立项指南,采取常年公开方式征集遥感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建议,经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家标准委申请立项。

第十五条 遥感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组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起草阶段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附件,经秘书处审核,向全体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方式由秘书处确定,征求意见期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附件,经秘书处审核后,由秘书处组织全体委员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

第十八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则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按参加投票委员中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标准审查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标准送审稿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委员名单。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附件,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

第二十条 遥感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遥感标委会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遥感标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其他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遥感标委会承担的国家标准外文版、国际标准化等其他工作的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下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三)标准体系表;

(四)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国家标准送审稿;

(六)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审议的事项。

上述(一)、(四)、(五)、(六)、(七)事项应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中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遥感标委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日常工作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遥感标委会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需经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签字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遥感标委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六条 遥感标委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秘书处承担单位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提供的运行经费;

(二)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以及标准化科研项目经费;

(三)开展本领域标准化培训、咨询、评估等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遥感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审查国家标准草案;

(二)召开会议;

(三)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四)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遥感标委会经费管理要求如下:

(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三)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技术委员会是非法人技术组织,不向技术委员会委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接受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条 遥感标委会的代号为SAC/TC 327,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27 on Remote Sens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遥感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第四届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