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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规范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遥感标委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遥感标委会是在遥感技术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主要负责遥感技术通用基础、遥感器研制、遥感数据传输与接收、遥感数据处理与产品、遥感定标与真实性检验、遥感数据管理与服务、遥感试验、遥感应用等遥感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遥感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科学院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符合遥感技术领域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负责组织制定遥感技术标准体系,提出我国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以及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承担遥感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计划。

第七条   负责组织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工作,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工作建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九条   负责遥感技术领域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条   组织国家标准起草人员培训,开展遥感技术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遥感技术领域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

第十一条    建立和管理遥感技术领域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组织遥感技术标准化成果国家级奖励项目的评审和推荐。

第十三条    负责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及其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面向社会开展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承担标准制定、审查、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遥感标委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不超过5人)、联络员;每届任期五年,组建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委员的构成与职责:

(一)委员由遥感技术及相关领域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及应用单位等推荐,经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批后聘任,代表所在单位参加遥感标委会工作,委员期满可连聘连任。

(二)委员应为在遥感技术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生产、使用、科研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职称相对应职务的在职人员。

(三)委员应积极参加遥感标委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标准审查工作及遥感标委会其他任务;有责任推动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标准化工作,并积极推进已颁布标准的实施。

(四)委员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有权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对不履行委员职责(如无故两次以上或经常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对审查标准不进行意见反馈等)或因种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遥感标委会提出调整和解聘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是遥感标委会的常设机构,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顾问应为遥感技术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主要提供学科领域方面的技术咨询、支持和指导,可参加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获得遥感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遥感技术领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遥感标委会保持联系,或与遥感技术领域相关的技术委员会互派联络员。联络员可参加遥感标委会活动,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遥感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建议由遥感标委会提出,商有关单位确定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接受遥感标委会的领导和协调,定期向遥感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遥感标委会可建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遥感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政策要求和遥感技术发展需要,提出遥感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应经遥感标委会审查同意后,由遥感标委会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遥感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组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标准起草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包括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经秘书处审核并经秘书长批准,向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方式由秘书处确定,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     标准起草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审核并送主任委员初审后,采取会议或函审方式,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提交委员。审查标准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则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函审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会议审查需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由审查组长签字,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分技术委员会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应报遥感标委会秘书处,由遥感标委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遥感标委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并以书面总结方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其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遥感标委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际标准化等其它工作的工作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遥感标委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遥感标委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秘书处承担单位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提供的经费;

(二)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以及标准化科研项目经费;

(三)开展本领域标准化培训、咨询、评估等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遥感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写、审查国家标准草案;

(二)召开会议;

(三)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四)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遥感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的预、决算应由遥感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委员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标委会的中文名称统一为: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27),简称遥感标委会。

第三十六条     本标委会的英文名称统一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27 on Remote Sens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遥感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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