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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遥感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根据《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遥感标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是遥感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条  秘书处在遥感标委会闭会期间,执行遥感标委会的各项决议,并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遥感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遥感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开展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研究,组织建设遥感技术标准体系,并根据领域技术发展,及时组织对遥感技术标准体系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组织和审核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根据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需求,草拟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提交遥感标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对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制修订计划实施过程管理。

(一)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确定标准起草组并签订任务合同书,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标准起草工作;

(二)对标准起草组提交的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进行初审,确定由标准起草工作组自行组织或者秘书处组织进行意见征求;

(三)根据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确定的审查方式(会审或者函审),组织对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进行审查。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提交委员。

(四)复核标准起草组提交的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由秘书长签字,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五)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按照《章程》执行。

(六)标准制修订的其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贯彻标准的措施意见,组织进行标准的宣传解释,组织标准培训班;在标准贯彻实施过程中,关注标准使用单位对标准的意见,并作详细记录。

第九条    制定遥感技术标准复审计划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意见交遥感标委会讨论形成报告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负责组织对遥感技术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评议和审查,标准成果的推荐和申报工作,组织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第十一条   负责标准化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以及标准项目过程文件的保管存档。

第十二条   组织召开遥感标委会年会及其他工作会议,负责提出会议议题建议、起草工作报告、准备会议文件、办理会务、整理上报会议纪要等。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建议,组织遥感标委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加强国际标准化合作。

第十四条   其他日常工作。

(一)负责根据标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有关信件,起草各类文件、通知,并负责遥感标委会网站日常更新与维护。

(三)负责向委员、顾问、工作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三)承担委员、顾问、联络员以及工作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增补(调整)委员及联络员、聘请(解聘)顾问以及增设(撤销)工作组等建议,经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与其他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五)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络,及时汇报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

(六)提供遥感技术标准化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十五条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遥感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秘书若干名。

第十七条   秘书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

第十八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做出全年的工作总结,经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及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   标委会的有关文电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签发;标委会的工作介绍信和以秘书处名义发出的有关文电,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建立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经费由秘书处承担单位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经费开支须按财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等的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提出标委会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及财务决算,每年向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经费预算计划和收支情况,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遥感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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