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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织,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条 为了保证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本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遥感技术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研究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申报本技术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承担本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对口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规划计划等。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协助进行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发布、宣传和咨询工作。对本专业领域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第九条 负责对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管理及其工作指导。
    第十条 面向社会开展本技术领域标准化服务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承担本技术领域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等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与本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
    (一)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由政府主管行政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学会)、教育机构和企业等代表组成。
    (二)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应是从事遥感技术领域研究及相关产品研发、应用等工作的专家;应为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
    (三)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形式
    (一)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委员30名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二)根据工作需要,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设顾问。顾问由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3人担任,主要提供学科领域方面的技术咨询、支持和指导。
    (三)每届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四)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各有一名由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的专家担任。
    (五)委员由本专业领域单位、协会和企业推荐的专家担任。
    (六)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颁发聘书。
    (七)根据工作需要,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对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有表决权,有权获得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五条 顾问从专业角度对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可参加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获得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以及无故两次以上或经常不能参加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提请委员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
    第十七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各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由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遥感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有关标准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调研、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审查标准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则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函审未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标准报批稿(包括附件)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送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程序办理。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八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其它有关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三)标准化项目经费;
   (四)其它收入。
    第二十九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举行会议等活动;
   (二)为委员准备和提供资料;
   (三)有条件时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其它。
    第三十条 制修订标准所需的经费,主要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委员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委会的中文名称统一为: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27),简称遥感标委会。
    第三十三条 本标委会的英文名称统一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27 on Remote Sens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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