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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标委会闭会期间,执行标委会的各项决议,并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设于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
    第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各一人,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 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组织制定标准体系表和标准制修订计划
    (一)调查研究遥感技术领域的标准需求,组织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草案,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建议,提交标委会审议。
    (二)组织审核标委会委员单位提出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报请标委会审查通过后,列入标委会年度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
    (三)根据国际、国内遥感技术领域的发展,及时组织对遥感技术标准体系的补充、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 组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一)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等。
    (二)对开展中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过程管理。
    第八条 标准文档管理 负责标准化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以及标准项目过程文件的保管存档。已颁布标准分类管理,按标准编号顺序归档备查。
    第九条 标准的宣传与实施跟踪
    (一)标准批准发布后,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贯彻标准的措施意见,组织进行标准的宣传解释,组织标准培训班。
    (二)在标准贯彻实施过程中,关注标准使用单位对标准的意见,并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组织召开标委会年会、标准审定会和标委会的其他工作会议。标委会年会主要议题包括:
    (一)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有关工作成果和秘书处的总结报告;
    (二)审议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建议;
    (三)评审优秀标准化成果,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四)审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五)制定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标准化技术对口工作授权,组织本标委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对遥感技术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评议和审查,标准成果的推荐和申报工作,组织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第十四条 其他日常工作
    (一)负责根据标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和办法并实施;
    (二)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有关信件,起草各类文件、通知;
    (三)负责向委员、顾问、工作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四)负责与其他相关全国专业标委会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五)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络,及时汇报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以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领导。
    第十五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做出全年的工作总结,经标委会全会通过后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标委会的有关文电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签发;标委会的工作介绍信和以秘书处名义发出的有关文电,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秘书处保存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秘书处应建立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标委会的经费由秘书处承担单位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标委会经费开支须按财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的财务制度办理。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提出标委会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及财务决算,每年向标委会全会报告经费预算计划和收支情况,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标委会全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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