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27 on Remote Sens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SAC/TC327

秘书处

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四届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遥感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根据《第四届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遥感标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是遥感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条 秘书处在遥感标委会闭会期间,执行遥感标委会的各项决议,并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遥感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遥感标委会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各项工作规范透明有序。

第六条 开展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研究,组织建设遥感技术标准体系,并根据领域技术发展及标准化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遥感技术标准体系更新维护工作。

第七条 组织和审核遥感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根据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需求,草拟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提交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对遥感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

(一)接收标准立项提案,不定期组织委员/专家召开立项预审会,并形成立项意见后提请全体委员审议;
(二)对审议通过同意推荐立项的项目,督促起草组修改完善后,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中进行填报,并组织全体委员进行系统电子投票;投票通过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
(三)按照要求组织起草组参加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组织的国家标准立项评估会,可代表起草组进行项目答辩汇报;
(四)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确定标准起草组并签订任务合同书,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标准起草工作;
(五)对起草组提交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进行初审,由秘书处或起草组以邮件、网站等方式组织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中上传相关文件;
(六)对起草组提交的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组织预审,预审通过后组织全体委员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秘书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提交全体委员;
(七)对通过送审稿审查的标准,督促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并进行复核,经秘书长、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中进行填报,并组织全体委员进行系统电子投票;投票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报批;
(八)标准批准发布后,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贯彻标准的措施意见,组织进行标准的宣传解释,组织标准培训班;在标准贯彻实施过程中,关注标准使用单位对标准的意见,并作详细记录;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九)制定遥感技术国家标准复审计划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意见提交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家标准委;
(十)组织开展国家标准外文版立项申请、翻译、审查及上报;
(十一)标准制修订的其他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负责组织对遥感技术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评议和审查、标准成果的推荐和申报工作,组织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第十条 负责标准化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以及标准项目过程文件的保管存档。

第十一条组织召开遥感标委会年会及其他工作会议,负责提出会议议题建议、起草工作报告、准备会议文件、办理会务、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等。

第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建议,组织遥感标委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加强国际标准化合作。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其他日常工作:

(一)落实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处理遥感标委会的有关信件,起草各类文件、通知,并负责遥感标委会网站日常更新与维护;
(三)负责技术委员会组织管理系统中秘书处及委员基本信息填报与更新;
(四)负责向委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五)承担委员、顾问、联络员以及工作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增补(调整)委员及联络员、聘请(解聘)顾问以及增设(撤销)工作组等建议,经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
(六)负责与其他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七)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络,及时汇报遥感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
(八)提供遥感技术标准化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十四条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遥感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若干名。

第十六条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委员担任,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遥感技术领域发展情况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副秘书长由非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委员担任;秘书处秘书应掌握一定的遥感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标准化工作,具备一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和技术领域标准化研究能力。

第十七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做出全年的工作总结,经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国家标准委及中国科学院。

第二十条 遥感标委会的有关文电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签发;遥感标委会的工作介绍信和以秘书处名义发出的有关文电,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文件资料应统一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日常工作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遥感标委会经费由秘书处承担单位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遥感标委会经费开支须按财政部、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科学院等的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提出遥感标委会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及财务决算,每年向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通报经费预算计划和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遥感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