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遥感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根据《第四届全国遥感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遥感标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是遥感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条 秘书处在遥感标委会闭会期间,执行遥感标委会的各项决议,并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遥感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遥感标委会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各项工作规范透明有序。
第六条 开展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研究,组织建设遥感技术标准体系,并根据领域技术发展及标准化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遥感技术标准体系更新维护工作。
第七条 组织和审核遥感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根据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需求,草拟遥感技术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提交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对遥感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
第九条 负责组织对遥感技术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评议和审查、标准成果的推荐和申报工作,组织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第十条 负责标准化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以及标准项目过程文件的保管存档。
第十一条组织召开遥感标委会年会及其他工作会议,负责提出会议议题建议、起草工作报告、准备会议文件、办理会务、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等。
第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建议,组织遥感标委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加强国际标准化合作。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遥感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若干名。
第十六条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委员担任,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遥感技术领域发展情况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副秘书长由非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委员担任;秘书处秘书应掌握一定的遥感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标准化工作,具备一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和技术领域标准化研究能力。
第十七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做出全年的工作总结,经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国家标准委及中国科学院。
第二十条 遥感标委会的有关文电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签发;遥感标委会的工作介绍信和以秘书处名义发出的有关文电,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文件资料应统一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日常工作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遥感标委会经费由秘书处承担单位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遥感标委会经费开支须按财政部、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科学院等的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提出遥感标委会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及财务决算,每年向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通报经费预算计划和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遥感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遥感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